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