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车辆严重堵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擅自停止收费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运营或者封闭互通立交匝道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