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公路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