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第三十九条有效开通运营的收费公路,应当保证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开通运营,但实行交通管制的除外。收费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收费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提示并尽快修复。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不得停止收费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运营,不得封闭互通立交匝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