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第三十七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及其调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