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及其调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