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已废止按照外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在外国(地区)设立,持续规范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划定的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