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