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