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