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