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