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码头及其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