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油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