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石油焦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煤炭、石油焦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