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相关专项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