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