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城市户外公共空间散发广告传单。

确因开展公益性活动需要散发宣传品的,须报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