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悬挂。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