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街道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空间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三)在门头、橱窗上乱贴乱画。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