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市街道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空间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在门头、橱窗上乱贴乱画。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