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更改种质资源国家统一编号或者名称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