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劣种子;(二)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身意愿购买、使用种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