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转基因种子科学研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

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的查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