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种植前认为农作物种子质量有问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在种植后认为农作物种子质量有问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可以自发现之日起至作物收获前的无霜期内,向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投诉,并应当保持种植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种子管理部门处理纠纷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