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