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