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推进种子生产基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建设。

有关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