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济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电力、通信、工业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应急管理、价格、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林业和园林、水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