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指导、管理和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

(二)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技术规范;

(三)建设并维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四)对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五)宣传和普及地下管线安全知识;

(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七)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