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数据同源、共享校核、及时更新的原则,对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信息、周边环境信息、维护记录等数据统一进行收集、录入、分析、入库,并逐步充实地质环境、桥梁基础、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相关数据,形成全面、真实、完整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数据库。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同步更新机制,实行各类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制度,通过标准化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保障地下管线信息要素同步更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