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线单位移交工程资料,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