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召开之前,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