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三)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