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中小学生托餐(小饭桌)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