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