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