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