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