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