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