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