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园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就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举办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