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情况,增加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