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移交或者移交后仍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