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梵净山保护协调机制,对相关主管部门和梵净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梵净山保护工作。梵净山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梵净山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