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梵净山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手续报梵净山管理机构备查。
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进行施工,将弃渣、弃土堆放在专门的弃土场,不得乱堆乱弃,不得破坏周围的自然景观、水体、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生态;项目验收时,应当有梵净山管理机构参加。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