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