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公安、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民政、体育、扶贫、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