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专业基地、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建设、运行可能带来环境损害的生态补偿机制。相关环境保护设施选址规划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得因环境损害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推动建立受益地区向生态保护地区给予补偿的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