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企业应当实行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等措施,确保收集率、净化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使用涂料的行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并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列入名录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定期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