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场所;小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场所等。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