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场所;小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场所等。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