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