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园区)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